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443号
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青泉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0767L。
法定代表人:章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19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8APK2U。
法定代表人:敖志辉。
被申请人:熊习生,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原老财政局地)。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原老财政局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习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习生、***的银行存款4588620.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熊习生、***的银行存款4588620.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