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43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0日,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青泉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新兴,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8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中科芯片(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桃园路38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307室。

法定代表人:敖冬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科芯片(广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