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幕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3471号
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新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幕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群,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幕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1元减半收取8120.5元由原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历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