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2492号
申请人: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马鞍山华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航行通用(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