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481号
申请人:***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FHLQ22。
法定代表人:冯宗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16-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451825。
法定代表人:黄仕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4075.71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4075.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90元,由申请人***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