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492号

被执行人: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50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车辆、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