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天泽水岸31栋111门面房龙海电力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1188号。
本院因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省鑫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