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2646号
申请人: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汽修新村8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5081448U。
法定代表人:陈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2373R。
法定代表人:于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