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889号
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311821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汽修新村8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508144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龙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