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7138E。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南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7096P。
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0)马仲案裁字第052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