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0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皖0503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名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0000301535610300000018账号已被我院实际冻结80万元,故其于2020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其名下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账号15×××36、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账号10×××68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马鞍山富园支行账号15×××36、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68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