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