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