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2343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7138E。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