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504民初3614号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发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才公司向原告支付塔机租赁费155000元;2、判令被告长才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型号为KTZ80的塔机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为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租金按月足额支付。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型号为KTZ80的塔机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为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租金按月足额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55000元。望判如所请。
长才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塔机租赁合同》二份和结算单(欠条)二份。被告未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查明: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型号为KTZ80的塔机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为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租金按月足额支付。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型号为KTZ80的塔机租赁给被告,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为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租金按月足额支付。上述两份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出租人应承租人通知可以安全拆除塔机时没有收到最后一期租金,承租人通知无效,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直至租金付清后拆除塔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结束后,被告返还了租赁物。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上述两份合同的长才公司签署人王金锋、方先荣于2017年5月10日分别出具了70000元和85000元的欠条。原告索款无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诚发公司与长才公司签订的两份《塔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诚发公司交付了租赁物,长才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诚发公司要求长才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相比并不过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长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155000元及违约金(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1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