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03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41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4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