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83号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对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起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