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1611号
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唐贤街新岗村7号。
法定代表人:梁无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汇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