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塘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355312。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69058C。
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执行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雪峰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