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2010号
申请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宁,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汤金芳,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金芳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汤金芳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