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48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10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690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明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