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任功星与马鞍山市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16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芮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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