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3382号
原告:***。
原告:***。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英负担。
审判员张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