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3民初3382号 原告:***。 原告:***。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善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