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5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