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3190号
原告:苏其前,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9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三台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苏其前、***与被告***、***、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绿谷金桥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新29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新29民终34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其前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其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其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8元(原一审实际交纳15,981元),减半收取9,264元,由苏其前、***负担。
审判长 张 晓 娟
审判员 居 马 巴 拉 提
审判员 布迪里木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 超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