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2421号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50015050488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协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