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3143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XX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