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2执1787号

***与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4民终6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利息共计63651元向***转账付讫。申请执行人***业已受偿。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6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