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儋州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950916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70号中国寿山石交易中心C区三层V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349804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城投西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5099.95元和从2021年10月8日起,以人民币13509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井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