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533号之三
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宣,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娜,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朋普镇小普特。
法定代表人:柯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计4954元,由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祯祯
审 判 员 者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金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