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河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4民初539号
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红河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曦
书记员 饶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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