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3015号
原告:**,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安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吉山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