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3015号 原告:**,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安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吉山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弥勒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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