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
34112719681105403X.
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西(常达工贸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赵士永。
本院在***与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明劳人仲裁字第60号仲裁裁定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赵士永及法定代表人赵士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