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

***、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2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西(常达工贸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与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执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皖1182执6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