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包红文,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明光市住建局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西(常达工贸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51818562T(1-1)。
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包红文诉被告**、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原住处查找未果。现申请执行人包红文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