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鸿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469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3YE7Q
法定代表人:姚圣峰,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常达工贸公司院内信用代码:91341182551818562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鸿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