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5181562T(1-1)。
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明光市辉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82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