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8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宁区诚信大道885号1幢诚信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辽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8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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