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6执保74号
申请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市博之星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南京豪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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