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商初字第64号
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永宁西街7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路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寰建设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川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寰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川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寰建设公司诉称,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承揽加工了空心板梁。2013年9月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承揽款388884元。之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88884元承揽款,并承担2013年10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被告平川劳务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13m板梁制作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制作c50空心板梁,架梁结束完成后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13年春节前付清;合同对板梁制作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2013年9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388884元承揽款。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余款188884元一直未付。今年初,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协议书、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违约金应自约定的给付之日即2014年2月1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路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酬18888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8884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78元,由被告句容市平川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