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汉。
被执行人: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大道体育中心东北门4楼。
法定代表人:傅东华。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9)20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11377.45元(其中标的1989086.58元,执行费22290.87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