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仙女湖区。
被执行人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仰天大道市体育中心东北门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9335-6。
法定代表人:雷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仰天大道市体育中心东北门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863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小平、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小平、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小平、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7483元,申请执行费91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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