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
法定代表人:敖新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体育中心东北门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7】119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罚款49000元及本院执行费6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及其他业务之单位存款(或收入)496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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