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36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外埠四圩社区委员会21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65697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