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五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