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65697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在执行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代偿款115万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316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
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1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曾系本院受理的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015)港执字第00309号一案的被执行人,该案及其他在先执行案件均未能查找到***本人,本案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到案接受调查的***亦未能提供***人员去向线索,***下落不明。***作为本案被执行人虽能够到案接受调查,但未提供较低工资收取之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提供的材料反映其目前患有重病、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案债务。鉴于***实际经济状况,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对***较低工资收入执行的权利。
经本院依职权查控,***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且已有两起在先执行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案除***名下苏F×××××牌号东风牌汽车外,未发现***、***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汽车、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虽于2017年9月4日对前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期限两年,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本案对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代偿款本金115万元、案件受理及公告费17316元、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及查控回执、谈话笔录、财产申报表、案管系统查询表、执行裁定书、离婚证及协议、病历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案本次执行调查,***下落不明,且未发现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汽车之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到案接受调查,但未提供除其较低工资收取之外其他财产信息,经本院依职权查控,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发现且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