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13390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390号之四
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四圩社区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6569778M。
法定代表人:陈宝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钱宁(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8626L。
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张月(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盛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恒盛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810元,由原告恒盛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长平
人民陪审员  胡景辉
人民陪审员  徐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