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佑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857号
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6569778M,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四圩社区居委会21组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波,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佑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Q38BF3C,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幢2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亮。
被告:银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8B05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1998号综保区大厦1209室。
负责人:陈淑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
负责人:夏学东。
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佑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晓雪
书 记 员 邵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