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钟秀中路128号慧源星城2幢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06007849918095。
负责人:丁宏斌,总经理。
被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九华镇,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2686569778M。
负责人:陈宝泉,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得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