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110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5110号之一
原告: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98号办公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港闸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3号-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29日,原告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97元,减半收取计5848.5元,由原告南通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巫劲松
审判员叶菁
人民陪审员袁建红
法官助理吴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